新各项补贴政策修改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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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盈通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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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2-23 16:15:57
一、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
1.支持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三大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对以下6类项目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1)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或总投资超过2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研发人才、设备购置以及经认定的研发服务外包等研发投入,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2)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超3000万美元的,对其投资我市项目的实到外资,给予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入库税收首次超过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别参照其当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60%、70%确定。
(4)对新引进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当年入库税收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当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
(5)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从该年度起5年内,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以上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三档参照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8万元(含)的部分、8万元至25万元(含)、超25万元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70%和100%确定。
(6)对“三大产业领域”落户“五大平台”(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等平台)、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平台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措施。
2.支持设立外资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外高校院所(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校)、跨国公司及其人才团队在温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境外投资者开展并购。对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到外资金额的4‰对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股东使用未分配利润进行增资或在我市投资的,不能申请递延纳税政策的,给予每万美元2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注册地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享受与内资企业相等的扶持政策。支持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作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6.支持海外人才创业创新。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要求规定的海外人才,可同等享受《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发〔2018〕28号)优惠政策。提升外国人才来温工作、出入境便利度,简化外国人才来温工作许可证程序,我市企业选聘外国人才,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鼓励外国人才在温创办企业,持“浙江红卡”的可直接申办外资企业工商登记,免除提交其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达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材料要求。
7.大力实施委托招商。鼓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不含)按照1‰-3‰、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兑现,以促进项目加快落地投产。
8.激励属地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实行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超1亿美元、1.5亿美元和2亿美元的,市本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当年招引2个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再给予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三大产业领域”在温落地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并形成等值到位资金的,市本级财政按年度市外实到资金的0.5‰给予项目实施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用于补助工作经费。
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
9.高水平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招引温州符合产能输出导向的企业入驻。对我市企业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别给予其投资主体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我市企业和市外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上述标准及我市企业的股份占比给予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10%。
10.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温州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外企业(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温或并购项目回归温州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11.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展生产加工贸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营销网络、资源开发、境外系列服务站,按照年度实际中方投资总额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的项目上浮10%奖励。
三、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12.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对我市企业参加市政府培育期(五年)内的自办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已举办五年以上的自办展展位费给予8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参加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展位费给予70%的补助,其中参加“一带一路”国家的展会给予80%的补助,境外每个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境内每个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单个境外重点国际性展会(不含自办展)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单个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6个标准展位。
13.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新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投资主体,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公共海外仓试点,奖励额度再增加10万元。对市区跨境电商代理企业开展9610业务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属地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属地政府另行制定。我市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对市区跨境电商企业发生的国际物流费用年度奖励达到15%以上的,给予物流企业1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14.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最高50%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对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相关费用给予最高50%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15.支持新型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我市新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试点),分别给予总额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用于扶持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转型升级项目。鼓励我市外贸集装箱对接义新欧班列,对通过我市报关平台出口发生的义新欧班列温州至义乌段运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运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支持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建设。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商品进口提供保税服务,引进知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落户,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对年进口商品总额达到1亿元、3亿元的进口商品市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培育一批进口龙头商贸企业,对年进口商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拥有一种以上进口商品全国总代理的进口龙头商贸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17.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经商务部注册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50万美元以上的,每万美元奖励500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确定;新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贡献度的30%确定。积极发挥服务贸易产业集聚作用,加快省级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培育,对获省级服务贸易发展基地的,奖励50万元。
18.完善外贸预警机制。对企业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0%的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市区成长型小微企业搭建出口信用保险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市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的,律师费给予50%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70万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2020年12月31日止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和各区、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独角兽企业”指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商务局、市招商局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6.各县(市)应于3个月内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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